2006年2月2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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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在校打架受伤 家长学校相应担责
余春红 榕萱

  案情:
  小张、小钟均系丽水某小学六年级学生。去年3月30日上午,小张与小钟因口角之争在学校教室的走廊上发生争吵,进而打起架来。小钟顺手捡起消防窗里的碎玻璃就刺向小张。被刺伤的小张因此住院治疗13天,后其伤情经有关部门鉴定,构成十级伤残。此前一天,两人因打架已被学校老师批评过。同年,小张在父母的帮助下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同学小钟、小钟父母亲及学校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近3万元,并承担诉讼费用。
  两次庭审中,小钟及其父亲辩称,事故发生在学校,学校的责任应该多一点。刺伤原告的玻璃原来就在消防窗里,由于学校没及时进行处理,造成原告伤害,故可减轻被告相应的责任。
  而学校则辩称,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。事情虽然发生在学校校园内,但案发时学校尚未正式上课,不属学校监管时间内,且学校并非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,学校已尽到了必要的安全教育管理义务,并不负有保护原告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,原告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致害人钟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。

  法官说法:
  原告张某与被告钟某在学校上学期间,应当遵守校规校纪,服从学校管理。班主任教师发现双方打架后对双方进行了教育,但双方未能改正,致使双方次日再次发生争吵、打架,造成原告受伤,双方均有过错,被告钟某的父母亲作为监护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  被告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、管理、保护义务。学校虽然建立了较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,也对原、被告危险行为进行了管理、告诫、纠正,但对学校设施管理上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,导致被告钟某使用碎玻璃刺伤原告,也有过错。该事故发生在学校正常上课时间,且学生已到达学校,应属于学校监管范围,故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  莲都区法院为此判决被告钟某的父母亲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7467.06元的70%,即人民币19226.94元;所在学校赔偿所有费用的20%,即人民币5493.41元。